一、委托下放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0)49号文件要求,全力保障益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将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前,将市政府权限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转用审批权限委托给县级人民政府。
二、委托内容
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转用审批(基本编码:000115005000,主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中的市政府权限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转用审批权限委托给县级人民政府。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后与此委托有冲突的,按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工作要求
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对口单位做好承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并按照本通知确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强化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各受委托的区县(市)要认真做好新增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编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做到规范有序、无缝衔接。
附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委托下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事项类型 |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下放后行使层级 |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转用审批 |
000115005000 (主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转用审批)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县级 |
1.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 2.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下放后的许可,进行抽查监督。 |
仅限于市政府权限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转用审批的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