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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9 16:21 作者: 来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字体:【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查激励是指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工作。

第三条  督查激励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督查工作的重要论述,遵循服务发展大局、科学规范评价、减轻基层负担、强化正向激励的原则,聚焦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落实,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级分类确定督查激励项目、评价体系和指标,公平公正公开组织评选,以通报表扬、资金项目支持、宣传推介等激励方式,激发各级各部门守正创新、狠抓落实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政府办统筹、协调和组织市人民政府督查激励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督查激励项目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督查激励措施在本地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督查激励对象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相关单位,金融机构,省级以上园区,乡镇(街道)等。市直牵头单位不能自评为督查激励对象。

第六条  督查激励组织实施的主要流程包括:市政府办于年初提出年度督查激励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市直牵头单位分别就牵头负责的督查激励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经市财政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发布;市直牵头单位于次年1月底组织督查激励评选并公示评选结果;市政府办审核拟激励对象名单,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通报;市政府办会同市直牵头单位兑现奖励措施。

第七条  督查激励项目。督查激励项目设置坚持“对标对表、聚焦重点、能进能出、动态调整”原则,对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督查激励措施,聚焦市委、市人民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由市政府办每年年初提出督查激励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如确有必要,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年中可对督查激励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对市委、市人民政府已组织开展单项考核的工作,或已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取得阶段性突破的工作,原则上不纳入督查激励项目。评价指标不能客观量化的工作,原则上不纳入督查激励项目。

督查激励项目设立子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3项。

第八条  年度督查激励项目确定后,市直牵头单位应在1个月内制定该项激励措施的实施方案,明确激励名额、评价指标、评选程序、奖励方式和奖励资金用途等。实施方案应征求各县市区和市财政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印发。督查激励所需奖励资金原则上由市直牵头单位从现有经费中统筹解决,需新增资金安排的,应商市财政部门明确资金来源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九条  督查激励名额。除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信访等工作外,单项督查激励按照县市区不超过3个、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相关单位分别不超过6个、园区分AB类考核各不超过2个、乡镇(街道)不超过10%的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名额。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单项督查激励按照驻益银行机构不超过6个、驻益保险机构不超过8个、地方金融组织不超过2个的标准确定激励对象名额。

第十条  督查激励评价指标。督查激励评价指标应聚焦工作重点设立,不得随意扩大评价范围,不能将部门日常工作纳入激励指标。以量化指标和客观指标为主,评价数据原则上由市直相关部门直接采集,一般不得要求层层报送资料。除对标国、省有关评价指标体系或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外,单项督查激励指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

指标设置原则上按照市绩效考核对县市区的标准进行评价;如确有必要,也可结合工作特点进行合理分类。统筹考虑成绩突出和进步明显两个方面因素,科学设定总量、增量、均量的分值权重。

激励对象同时涉及县市区或园区、乡镇(街道)的项目,要分别制定对县市区或园区、乡镇(街道)的评价指标,既保持总体一致性,又体现差异性。对园区重点评价经济发展和安全底线指标,原则上不评价社会管理指标。

第十一条  市直牵头单位在次年1月底前以年初确定的指标为基础、以量化分值为标准开展督查激励项目评价。要坚持结果导向,按量化得分高低提出拟激励名单,同一激励项目或同一单位牵头的多个激励项目,可同时评选县市区及其所辖园区和乡镇(街道)。

第十二条  市直牵头单位要组织对提出的拟激励名单进行集体研究,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签署同意意见后,再在本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市直牵头单位要建立申诉复核监督机制,拟激励名单公示时一并公布申诉复核监督电话。收到申诉复核事项后,要第一时间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申诉单位或申诉人。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会同市直相关单位建立核查监督机制,在各部门公示期间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或交由市直牵头单位核查。对核查中发现评选过程存在突出问题的,可责令市直牵头单位重新组织评选;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市直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示后的拟激励名单、激励措施及评分情况等附件。

第十六条  审核督查拟激励名单。市政府办负责组织审核拟激励名单。

对工作不力,被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与省委、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约谈、问责,或被市委、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约谈、问责和在巡视巡察、审计、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突出问题,并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本年度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取消相关激励资格。

对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信访、债务、审计等方面负面清单,对存在突出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相关激励资格。

第十七条  在审核过程中拟否决的激励对象,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后予以否决。该激励项目空缺名额不再另行递补。

第十八条  激励名单和激励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通报。督查激励通报抄送市委组织部,并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  激励措施兑现。市直有关部门在督查激励通报印发当年内兑现奖励措施。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配套措施,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增强激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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