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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益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30 11:35 作者: 来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字体:【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

2020年6月29日

益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推进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大数据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包括全市新型智慧城市、电子政务建设有关项目,以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信息化服务外包项目。

第三条  市属各单位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上级专项资金、融资资金以及自筹资金进行的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均适用本办法。各区县(市)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原则上应依托益阳市政务云进行建设,不得单独新建机房、网络、存储资源、计算资源等基础设施;应统筹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项目;应以数据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照全市数据资源管理相关要求建设,接入数据资源共享平台。

第五条  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并组织审议全市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管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拟定智慧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按程序报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和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负责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立项审批、技术评审、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开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投资评审和2000万元以下项目结(决)算评审;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共同拟定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组织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和管理;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资产登记和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一定比例抽审。

市国家保密局负责对涉密项目开展保密审查、指导、检查等工作;负责组织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以及投入使用前的审核、验收工作;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市智慧城市和大数据中心负责建设和运维跨部门、跨业务、多用户单位场景的基础性、支撑性、综合性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负责为项目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维提供机房、网络、平台、安全等公共性、基础性保障;参与项目建设有关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批后的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负责项目初步验收和运维管理工作。市直机关各单位应对下属二级机构的项目进行统筹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根据项目可行性分析和实际需求,按照满足实际应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

第七条  资金管理。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中央、省、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除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项目外,其他部门单位的智慧项目(含信息化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各单位通过立项争资、盘活存量资金、统筹自有资金等方式筹集,项目建成后,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补。

智慧城市建设跨年度项目,资金实行“一次申请,分年按进度安排”,凡是当年不能形成支出的,当年不得安排预算。

第八条  方案编制。确定资金来源和概算额度后,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细化建设内容及实现的方式方法,明确信息资源共享实施方案,明确功能需求和设备选型。没有技术力量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提供咨询和解决方案服务的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购买服务。

第九条  立项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资金来源及概算等资料进行项目立项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 (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条  技术评审。经审批同意建设的项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组织技术评审。对项目建设目标、规划选址、功能需求、技术思路、信息资源共享方案、设备选型及投资概算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涉密信息项目按照有关保密要求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组织预算评审,政府采购以外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组织。预算评审单位根据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对设备价格、系统集成造价、工程监理造价、第三方测评造价等其他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出具预算评审报告。涉密项目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开展财政投资评审。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采购和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项目方案审查意见和预算评审报告,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采购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合同组织项目实施。涉密项目应对项目参与单位开展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内容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实施,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变更方案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擅自进行变更的,不予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重大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监理公司应当具备相应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第三方评测。购买硬件产品和成熟软件产品,必须随产品包装提供测评报告或说明书。定制开发软件在项目初验前,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重大项目竣工验收还应依照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按程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认证机构对源代码、数据库系统、网络和信息安全保密等进行第三方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交批准建设文件、实施方案、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系统试运行和初步验收报告、用户受训报告、网络及软硬件测试报告、安全分析报告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项目须通过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属涉密信息系统工程的,需经市国家保密局审核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项目运维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运维管理。项目约定运维期一般不少于 3 年。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确保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八条  绩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在细化项目预算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自评报告进行评审,对未达到绩效目标的,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分析查找原因、整改落实。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维护运行经费的主要依据并与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挂钩。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公开。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组织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验收,按照审计要求对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项目报送审计部门审计。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重点抽查。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投资评审、政府购买服务等制度。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市财政、审计部门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核减、停止拨付或追回相关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监察、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益阳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益政办发〔20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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