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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务服务行政效能电子监管办法(试行)》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20-11-13 10:36 作者: 来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字体:【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益阳市政务服务行政效能电子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12 日

 

 

益阳市政务服务行政效能电子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益阳市政务服务行政效能电子监管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结合益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园区)、村(居民)四级政务服务机构,依法为企业和群众(以下称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行政服务,包括办件服务、咨询服务、投诉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电子监管工作(以下简称电子监管),是指市域内电子监管部门依托湖南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行政效能电子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系统),对政务服务机构实施的政务服务全过程进行的实时监管、预警纠错、效能测评、投诉处理、查究处理以及信息共享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监管部门指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园区)设立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电子监管的机构。市本级电子监管部门为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各级电子监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监管。上级电子监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下级电子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机构指市域内各级依法提供政务服务的行政机关和其他承担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市域内政务服务机构承办的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纳入省、市一体化平台办理,并接受电子监管系统监管。

政务服务机构业务系统已与省、市一体化平台实现对接的,须严格按照已录入省一体化平台事项库中的实施清单确定的承诺时限办结,并及时将办件数据上传到电子监管系统。

第七条  各政务服务机构应落实“四个一”工作机制,明确本部门电子监管分管领导、责任科(股)室、联络员。

第八条  各电子监管部门和政务服务机构应建立日常网上巡查制度,在电子监管系统上每日巡查,对办件业务、咨询业务、投诉业务进行监管。

第九条  各电子监管部门在网上巡查中发现问题后,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通知问题涉及部门进行处理。必要时,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第十条  对预警、咨询问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政务服务机构督促具体责任科室及工作人员按要求办理;

(二)向同级电子监管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三)电子监管部门对政务服务机构网上办结行为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对投诉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政务服务机构督促具体责任科室及工作人员按要求办理;

(二)向同级电子监管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三)电子监管部门对政务服务机构网上办结行为进行确认;

(四)同级投诉管理部门对处理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各政务服务机构对黄、红牌办件迅速依法办结,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核查黄、红牌产生原因并整改;

(二)向同级电子监管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和佐证材料;

(三)同级电子监管部门复核;

(四)符合撤销条件的,各区县(市)统一汇总,由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报请省政务管理服务局撤牌;

(五)不符合撤销条件的,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以下原因形成的黄、红牌,可申请撤销:

(一)因网络传输、系统故障等技术原因导致产生的黄、红牌;

(二)因系统自身BUG等导致产生的黄、红牌;

(三)因服务对象弄虚作假等自身原因导致产生的黄、红牌;

(四)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产生的黄、红牌;

(五)其他属于省行政效能电子监管规则允许撤销的黄、红牌。

如出现本条第(一)、(二)的现象,各部门应督促本部门系统平台研发公司同步完善。

第十四条  各政务服务机构对黄、红牌处理实行一牌一分析制度。分析材料应当包括发牌概况、原因分析、整改情况、撤牌结果、启示与思考等内容。涉及问责的,还需要附问责实施情况。

黄、红牌分析材料完成编撰工作后须报备同级电子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电子监管部门对存在行政过错、被发黄牌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五)建议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六条  电子监管部门对存在行政过错、被发现红牌的,可以约谈分管领导,并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具体责任人责任:

(一)提请给予行政处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合并使用第十五条所列追究方式。

第十七条  对不配合和阻挠开展电子监管工作的,电子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约谈分管领导;

(三)提请同级政府领导约谈行政首长;

(四)通报批评;

(五)建议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八条  各级电子监管部门发现各政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部门。

第十九条 鼓励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设置意见箱、热线电话、监督平台、电子邮箱等,或利用第三方平台,积极拓宽监督反馈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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