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益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13日
益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管理,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益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经纳入和需要纳入我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事项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动态管理包括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审核发布、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行政权力事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
公共服务事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业利用行政权力或公共资源,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是指承担政务服务事项工作的各级党委、政府工作机构和部分事业单位等。
第六条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相关工作:
(一)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落实同一事项、同一名称、同一编码、同一事项类型、同一办理材料、同一承诺时限、同一网办深度等标准化工作;
(二)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负责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动态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负责本机构政务服务事项的清理、申请、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目录统一管理。未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擅自组织实施。市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通用目录来确定。
第八条 政务服务事项由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动态调整,按程序报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审核,其中权力事项的动态调整结果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对提出调整的政务服务事项内容和依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对市直各部门和单位报送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与《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湖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一致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直接审定后调整;经审核与《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湖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不一致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征求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意见后,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审定后调整。各区县(市)和园区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调整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必要时还可以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公众、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调整包括政务服务事项的取消、新增和变更三种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列入目录中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失效的;
(二)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目的的;
(四)其他应予取消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目录中增加政务服务事项:
(一)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上级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政务服务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其他应予增加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列入目录中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设定依据调整需变更的;
(二)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层级等基本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因政务服务事项服务实施机构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予变更的情形。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应当自政务服务事项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提出调整申请。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提出调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相关依据材料;
(三)其他印证材料。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审核同意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的,应该通过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调整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应当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网站办事服务站点进行同源同步发布。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公布后,公众要求对公布的内容予以说明和解释的,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的评估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目录清理工作,对不利于营商环境优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公众反映强烈的政务服务事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未按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要求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视情况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报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益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审批表
附件
益阳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审批表
原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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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政务服务事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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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调整情形(新增□ 取消□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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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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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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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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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调整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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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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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改办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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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注:1.本表格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市委编办、市审改办各存一份;
2.申请新增的政务服务事项不需要填报原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和原政务服务事项编码;
3.职权依据须填写具体文件名、文号及对应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