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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8 09:40 作者: 来源: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 字体:【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机关各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市智慧城市和大数据中心: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7月7日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益阳市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益智建发〔2020〕2号)文件精神,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审批管理的新型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局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智慧城市和大数据发展科负责项目立项,组织指导技术论证、评审、建设、验收、运维和监督评估工作。

数据资源管理科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电子签章和电子证照库、数据资源安全体系建设、局机关和政务大厅网络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建设。

政务服务管理科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等有关项目建设。

人事科(财务科)负责局机关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智慧城市和大数据中心参与项目技术论证、评审、建设、验收、运维工作;负责建设和运维跨部门、跨业务、多用户单位场景的基础性、支撑性、综合性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负责为项目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维提供机房、网络、平台、安全等公共性、基础性保障;负责市新型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及时办理项目经费用款计划申报和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条 项目按性质分为采购类项目、建设类项目和运维服务类项目,按规模分为小型项目、中型项目和大型项目。

(一)采购类项目包括:硬件设备采购、成品软件采购、线路租用。包含硬件采购的系统集成项目作为建设类项目进行管理。

(二)建设类项目包括: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等。

(三)运维服务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运维、软件系统运维、系统安全测评等服务类项目。

(四)总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下为小型项目,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为中型项目,500万元及以上为大型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按照项目性质和规模的不同,项目立项按以下要求准备相应资料。

(一)小型采购类项目需编制采购清单和预算表,明确软硬件参数要求。中型和大型采购类项目需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资金来源及概算等资料。

(二)运维服务类项目需编写运维服务方案,明确运维界限、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

(三)建设类项目需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资金来源及概算等资料。

第六条 小型和中型采购类项目、小型运维服务类项目和小型建设类项目原则上由智慧城市和大数据发展科负责受理审核、技术论证、评审。

第七条 项目会审。大型采购类项目、中型和大型运维服务类项目、中型和大型建设类项目由智慧城市和大数据发展科受理审核并组织项目会审,项目会审由项目分管领导、智慧城市和大数据发展科、数据资源管理科、智慧城市和大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科室)人员参加。

第八条 专家评审。大型采购类项目、中型和大型运维服务类项目、中型和大型建设类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库由智慧城市和大数据发展科负责组建、管理和维护。评审专家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专家人数组成,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建设目标、规划选址、功能需求、技术思路、信息资源共享方案、设备选型及投资概算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九条 项目批复。小型和中型采购类项目、小型运维服务类项目和小型建设类项目原则上由智慧城市和大数据发展科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批复;大型采购类项目、中型和大型运维服务类项目、中型和大型建设类项目须经项目会审、专家评审通过后由智慧城市和大数据发展科审核后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予以批复。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合同。合同内容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明确合同建设内容(含软件功能说明、硬件设备参数及数量、服务要求等)、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建设周期、质保期、售后服务、系统接口及其他。采购类和建设类项目可以支付预付款,但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0%,项目质保期原则上为三年,项目质保金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5%。招标文件、合同文本需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报智慧城市和大数据发展科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项目应严格按照审查后的建设方案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对项目整体影响小的变更,建设单位向智慧城市和大数据发展科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对于变更内容占项目总预算较大的,或者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变更评审,变更评审结果报智慧城市和大数据发展科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擅自进行变更的,不予验收。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验收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了项目规定的所有建设、采购和服务内容。

(二)系统和设备进行了相关测试,试运行并满足建设要求。

(三)项目验收资料齐全。

(四)原则上项目建成试运行至少30个自然日后才可予以初步验收。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项目满足验收条件后,承建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向智慧城市和大数据发展科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智慧城市和大数据发展科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项目验收组。竣工验收由项目验收组、建设单位、承建方、监理方、用户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大型项目需从专家库抽取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专家参与验收并出具专家组验收意见。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完整的项目档案报智慧城市和大数据发展科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审批项目的建设模式和责任主体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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